中國有特色高水平政法高等職業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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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章程

學院章程

彩神vll是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國家教育部備案的公辦全日製普通高等職業院校。學院前身為1982年建校的北京市政法幹部學校,1985年更名為北京市政法管理幹部學院,1993年、2000年原北京市法律業餘大學、北京市司法學校先後並入。2003年8月,北京市政法管理幹部學院與北京市第三人民警察學校合並組建彩神vll,現為北京市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北京市職業院校特色高水平項目建設單位、北京市級示範性高職教育實訓基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培養基地、北京市民政局指定招錄退役士兵首批試點單位。

學院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完善產教融合辦學體製,創新校企合作辦學機製,適應首都經濟社會和政法事業發展需要,大力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努力建設高水平有特色的一流政法職業院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院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製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學院實際,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彩神vll(簡稱北京政法職院),英文名稱為Beiji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簡稱BCPL)。

第三條 學院法定注冊地址是北京市朝陽區管莊南街1號。學院設有大興校區(北京市大興區黃亦路(團河段)2號)、楊閘校區(北京市朝陽區管莊南街1號)。學院經舉辦者批準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學院互聯網域名為http://www.bcpl.edu.cn。

第四條 學院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學院院長是法定代表人。學院將依法治理作為學院治理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不斷推進內部治理法治化、製度化、規範化。

第五條學院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麵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院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為基本職能,主要實施高等職業教育,同時開展中等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學院實行開放辦學,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學院依法自主設置專業,依據首都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參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專業指導目錄設置、調整專業。所設專業涉及公安與司法、公共管理與服務、土木建築、交通運輸、電子與信息、財經商貿、文化藝術、新聞傳播、教育與體育等專業大類。

第八條  學院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及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確定和調整辦學規模,製定招生方案,調節係科招生比例,依法依規招錄學生。

第九條學院秉承“明德、崇法、求是、為公”的校訓、“學高身正、敬業愛生”的教風、“勤思明理、篤學致用”的學風,堅持“立足北京、服務政法、服務社會、服務基層”辦學宗旨,突出“立德明法、重能強技”人才培養特色,以培養服務首都社會經濟的法律輔助人才、基層法律服務人才、中高層次安保人才、社會管理及信息技術服務等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為目標,堅持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麵推進十大育人體係建設,促進學生全麵發展。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院

第十條 學院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舉辦,行政主管部門是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員會,教育業務主管部門是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第十一條 舉辦者和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對學院進行監管,尊重和保障學院的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與辦學自主權,提供和保證學院的辦學資源,保護學院事務不受院外機構、組織、個人的非法幹涉。

第十二條 學院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依法對學院的辦學行為進行管理、指導、監督和規範;考核和評估學院辦學水平與辦學質量;依據實際情況調整為學院提供的教育資源配置;核準學院章程;對學院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糾正等。

第十三條 學院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對辦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一)按照章程管理學院,組織和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二)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等學院資產;

(三)擬定學院內部機構設置方案,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懲,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自主開展境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院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學院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標準;

(二)維護學院、學生以及教師的合法權益;

(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製度,合理管理教育經費;

(四)保護學院的資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

(五)依法接受監督,接受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治理結構

第十五條學院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黨委全麵領導學院工作,支持院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健全黨委與行政議事決策製度,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製。

第一節        黨的組織架構及其運行機製

第十六條 學院黨組織工作原則是:

(一)堅持黨管辦學方向、黨管幹部、黨管人才、黨管意識形態,領導改革發展,把黨的領導落實到辦學治校全過程各方麵,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麵從嚴治黨,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政治標準和政治要求貫穿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以及製度建設、反腐敗鬥爭始終;

(三)堅持黨的建設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為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完成黨和國家重大戰略任務提供思想保證、政治保證、組織保證;

(四)堅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為開展黨的建設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檢驗黨的建設工作的根本標準;

(五)堅持抓基層強基礎,健全黨的組織體係、製度體係和工作機製,全麵增強基層黨組織生機活力。

第十七條 學院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麵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院基本管理製度,討論決定學院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對人才的政治把關,進一步健全學院作為用人主體的自我約束機製;

(五)加強對教師工作領導,成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研究審議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構建黨委集中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黨委教師工作部統籌協調,各部門履職盡責、協同配合的大教師工作格局;

(六)按照黨要管黨、全麵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組織建設。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加強對學院全麵從嚴治黨各項工作的領導。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製,發揮學院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七)履行學院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八)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與安全,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大力建設平安校園、和諧校園;

(九)領導學院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院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十八條學院黨委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黨委對黨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黨員大會代表實行任期製。

第十九條 學院黨委實行民主集中製,健全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麵工作,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學院黨委會是學院黨委工作議事決策機構。學院黨委按照黨內法規和示範文本等相關規定製定《彩神vll黨委會議事規則》,主要對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麵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彩神vll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的黨內監督專責機構,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協助學院黨委推進全麵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 行政組織架構及其運行機製

第二十二條 院長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麵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製度、重要行政規章製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製定和實施具體規章製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擬訂內部行政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有關幹部人選,按照學院黨委決定,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規格和要求,製訂和優化人才培養方案,分層分類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質量保證和評價體係、內部督導工作體係和工作機製,努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六)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強化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創新教學模式與方法,推動現代信息技術與教育教學深度融合,全麵實施彈性學習和學分製管理,改進教學內容,完善“崗課賽證”綜合育人機製。注重產教融合,實行校企合作;

(七)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八)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九)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十)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學院行政管理工作實行院長統一領導、分管院領導分工負責、行政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監察部門監督的工作機製。

第二十四條 院長辦公會議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學院按照黨內法規和示範文本等相關規定製定《彩神vll院長辦公會議事規則》,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可依法設立、變更、撤銷內部行政職能部門,並合理調整其職能。各行政職能部門依授權履行職責,部門負責人由學院黨委決定,院長任免。

第二十六條 學院根據需要,組建各行政工作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依據學院授權,按照各自章程或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節 學術組織架構及其運行機製

第二十七條 學院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並下設教學工作委員會等學術組織,保障科學研究自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和保障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增強創新活力。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院最高學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彩神vll學術委員會章程》產生和行使職權。負責審議學院學術發展規劃和重要的學術研究計劃,對學院整體戰略發展規劃提供谘詢意見;對教學機構的設立、合並、撤銷及更名事項提供谘詢意見;決定學院重要科研項目立項、重要學術成果和科技獎勵等事項的學術評價規則,組織相關的學術評議;對學院專業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學術研究、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麵重要事項提供谘詢建議;決定學術爭議處理規則,指導、組織學術道德教育活動,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組織調查,評議、裁決學術糾紛和學術失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是隸屬於學院學術委員會的專門委員會,根據學院及院學術委員會授權承擔學院教學相關事務的評議、審議與谘詢等職權。

第四節 議事協調機構及其運行機製

第三十條 在學院黨委領導下的學院正式行政機構之外,可根據學院發展實際需要,依法設立議事協調機構及臨時工作機構,依據各自章程及工作製度、規程等開展工作。

第五節 二級學院及其運行機製

第三十一條 學院實行“學院、二級學院”兩級管理體製。二級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院發展規劃,製訂二級學院發展規劃;

(二)製訂並組織實施專業(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人才培養;

(三)加強多種形式的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組織開展社會服務、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四)提出專業設置及年度招生計劃建議,負責學生的教育管理、就業,對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五)製訂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提出二級學院人員調入與調出計劃或意見,負責所聘崗位人員的考核、管理;

(六)管理和使用學院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行使學院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二條 二級學院院長對二級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二級學院黨組織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二級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製。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二級學院重要事項。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六節 民主管理和監督組織及其運行機製

第三十三條 學院依法建立民主管理、校務公開製度。將民主管理、校務公開作為落實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尊重和維護廣大師生員工合法權益,保障師生群眾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加強權力運行監督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

第三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廣大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權利。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教代會閉會期間,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通過工會委員會、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共同做好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廣大學生依法依規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院治理的機構。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製定及修訂組織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二)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和常設機構;

(四)征求廣大學生對學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學生正當權益;

(五)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六條院工會是學院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群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院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院團委在院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青年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麵的組織、引導和服務等作用。

第三十八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及社團按照各自章程或有關規定開展活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九條 學院教職員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四十條 教師是學院辦學的主體。教師由師德良好、專業知識水平較好、實踐能力較強、善於教書育人和獲得教師資格的人擔任。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並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四十一條 學院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用製度:

(一)教師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製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製度;

(三)管理人員的聘任製度;

(四)工勤人員的聘任及勞動合同製度。

第四十二條 學院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並獲得相應設施設備支持和資源保障;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對學生進行表揚、獎勵、批評以及教育懲戒;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榮譽稱號。公平獲得參加培訓、開展科學研究、進行學術交流等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業績評價等方麵獲得公正評價;

(六)對學院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合法形式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

(七)就涉及本人的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向學院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四十三條 學院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守法愛國,規範言行;

(二)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珍惜和維護學院聲譽,維護學院利益;

(五)遵守學院規章製度;

(六)聘約約定的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四條 學院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學院對履行義務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對不履行義務的教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院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或處理。

第四十六條學院按照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規定,成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教職員工申訴製度,保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學院設立師生法律服務或援助機構,為師生依法維護權益提供谘詢和服務。

第五章  學生、學員與校友

第四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依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接受學院普通全日製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誌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學院為學生提供就業創業指導、心理健康谘詢和援助、應征入伍等相關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或減免學費;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麵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

(五)在學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院管理,對學院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章程和規章製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院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發給學曆證書;未達到學院畢業要求的,發給結業證書;退學的,發給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五十二條 學院對品學兼優的學生進行表彰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依據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製度,按規定的程序予以處理和處分。

學院按照教育法等法律規定,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學生申訴製度,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學院依法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救助製度,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及公益活動,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誠實守信、熱心公益的良好品行,並進行適當的引導和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院支持學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學生社團,依照法律和學院規定開展活動。

第五十五條 學員是指按照規定在學院注冊但沒有學籍的接受非學曆教育的受教育者,或在黨校參加學習培訓的人員。

學員按照國家、中央組織部、市委組織部、學院的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議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院(黨校)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五十六條 學院設立校友會,以聯係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促進學院事業發展。校友會遵照國家法律法規、校友會章程開展各項活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六章 資產、經費、後勤

第五十七條 學院的資產是指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院所有的其他權益。

學院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八條 學院建立健全資產管理製度,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學院加強對校名等校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五十九條 學院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院積極拓展籌資渠道,努力爭取辦學經費。學院依法接受社會捐贈,依法依規使用社會捐贈。

第六十條 學院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製度、經濟責任製度,不斷完善內部控製製度,規範學院和各部門經濟行為,嚴格國有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障資金安全運行。

堅持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設立審計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製度,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學院負責審計的部門對本院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

第六十一條 學院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係,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六十二條 學院校徽包括徽誌和徽章。

學院徽誌是雙圓套圓形徽標,中間是由“天平”和打開的書形組成的圖案,標有“1982”字樣;外環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

學院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三條 學院校旗為天藍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校名,並襯以水印學院徽誌。

第六十四條 學院校歌是《追夢》。

第六十五條 學院確定每年的10月13日為校慶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審議、學院黨委會審定,經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員會審批,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準後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訂,應當廣泛征求政府有關部門、校內組織、師生員工、校友意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審議、學院黨委會審定,經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員會審批,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準後予以公布。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是學院依法辦學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院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製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黨政辦公室負責監督章程的實施情況。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核準後,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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